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,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带有普遍性的社会关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,属于基本法律。如《刑法》、《民法典》。
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的,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社会关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,属于一般法律。如《公司法》、《证券法》。
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,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对基本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,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。
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法律,其作出的法律解释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。
(2)各级人民代表大会、人民政府、监察委员会、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、组织和职权
制定主体:国务院各部、委员会、中国人民银行、审计署;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;法律规定的机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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